电力安全教育历案 电力安全教育历案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电力安全教育历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电力安全教育历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电力专项安全培训案列分析?
1 电力安全事故成因分析
1.1 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电力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不够,在电力生产中所营造的安全氛围还不浓,导致很多电力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各种违规操作经常出现,这就为电力安全事故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一部分临时性工作,例如配电设备的维护,很多时候都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没有开具修理证书就开始工作,在一些时候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操作,这样就很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发生。这些违规操作现象正是因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不够,电力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所导致的。
1.2 事故责任划分不明
现阶段,大部分的电力安全事故的原因普遍都是由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所引起的,由于在操作过程中没有第一时间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基本上每一个电力企业都有自身的安全预防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但是依然有少数部门缺乏安全意识,对待电力安全工作仅仅是应付了事,个别部门管理人员忙于生产活动,并没有重点去抓安全,发生事故之后也常常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之下很难解决好问题,更不用说预防安全隐患。
1.3 应急体系尚不完善
一部分电力企业的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或者应急制度还不够完善,当电力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不能第一时间的进行有效、有序的抢救工作,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忽略了应急预案的筹备和事故应急准备,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往往就陷入了不知所措的状态下,让本来可以及时补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4 安全监督力度不足
很多电力企业内部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较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具备专业性的知识,电力生产的安全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加之很多电力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部门常常会被部分非生产性事务缠绕,他们所开展的安全监督工作仅仅是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调查。最近几年以来,很多农村地区的电力设施常常被盗窃和破坏,给电力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电力设施常年没有专人进行检查,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小芳、杜爱有、汪翠兰、杜月乔、刘杭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普文镇中心小学、刘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芳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奇薇、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的法定代表人徐锐及委托代理人刘素敏、被告刘洪及委托代理人刘晓云、普文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龚洪元及委托代理人王家元、赵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认定事实
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将其廉租房监控器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装资质的被告刘洪,刘洪雇佣不具有安装资质的杜彬为其安装。2012年5月17日,杜彬在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廉租房2幢楼顶安装的过程中被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所有的35KV高压电线电击致死。触电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洪将从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领取的预支设备安装款10000元支付给死者杜彬的家属作为殡仪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电力安全教育历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电力安全教育历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