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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有赡养义务吗?
个人觉得,法律应该修改下。
对于那些孩子未成年就抛家弃子,老了又来找孩子养老的父母,法律就该规定:
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没有尽到十八岁的。孩子就没有赡养义务。至于孩子有爱心,愿意养他们,那是情分,法律不该强制履行。
我发现太多不尽责任的父母了,养小三,出去打麻将,跟别的男人跑了。老了,病了,就来找孩子了,吃相太难看了。知道孩子能长大吃了多少苦,遭了多少罪吗?
不要说给了生命,你就了不起。你能忍住不在床上折腾吗?说到底是自己的欲望作祟。如果不是你们自己憋不住,他也不会遇到你们这些倒霉的父母。
动物尚且知道抚养幼崽,人居然连畜生都不如。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就来气。[发怒]
您好!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两者之间没什么关系。也就是说:绝大概率情况下,子女成年之后,对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唯一能对两类义务建立起一点关联的,也就是“因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造成子女生活困难、情节严重的,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但现实社会中,父母不抚养子女,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诸如子女流浪、衣不果腹、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等等——类似情形发生的可能几乎为零,也就意味着这句话基本形同虚设。
虽然我国有关法律也规定了:父母不尽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抚养、支付抚养费等,但是不存在回溯制度——不能说子女长大了,再要求父母把之前没有尽到的抚养义务补回来。过去的就过去了,当时该要的没要,现在想找是找不回来的。
此外,关于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的问题,我国法律上的判定很含混。生,判定简单;养,判定很模糊。所以当法、理、情三者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一定是法>情>理。产生争议时的判定逻辑是:以法定为准,赡养义务必须尽;情与理,能支持法的,属于“添头”,支持不了的,无视。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立法精神,是立法原则。正常情况下,法条法规与此精神原则是一致的。但不一致的地方,还是能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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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带到这个人世间,你就有义务赡养了吧!他们先放弃照顾你固然挺可气可悲,如果他们并不是什么违法犯罪分子,该尽的义务还是要的,只是这个义务要看这对父母对你的态度而决定,对你不好就给点钱打发了,了清缘分。对你好的话,按照你理解的“孝”来做吧。
子女原则上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问题所述的这种情况,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且这类案例基本都要求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大家上网随便搜搜,应该都可以看到相关的案例。就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赡养义务并没有以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如果父母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作为子女,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另外就是比较实际和实在的问题。如果我们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那对于这种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办?那恐怕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这部分责任。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恐怕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来承担这部分责任。按现在的判例来看,只有父母有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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