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有哪些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有哪些

绿乐教育网 2024-11-06 06:54:0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家庭教育基本权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家庭教育基本权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校长有哪些权利?

制定合法校规、举行各种活动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 家庭教育基本权利有哪些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中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中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现代教育原理 家庭教育的特点包括?

1)启蒙性。这一特征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启”,即具有打开、开始的意思,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是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实施。用现代科学的观念看,孩子在胎儿期就接受了父母的胎教。另一层意思就是“蒙”,即最简单粗浅的入门知识的影响。所谓启蒙性就是指孩子对客观世界万事万物的认识和人格品德的形成的起点是从家庭开始的,以后的各种教育就是在这个生长点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如果家庭启蒙教育的导向是错误的,轻则阻碍或者延缓孩子的发展。

(2)个别性(针对性)。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班级授课制仍是最广泛采用的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学校教育中虽然也有个别辅导,但是,它只是集体教育的一种辅助形式。而家庭教育不论是学习、生活上的辅导,还是心理、人格、个性等方面的形成,基本上是父母面对孩子一对一进行的个别教育。

(3)生活性。生活性是指家庭教育寓于家庭生活之中,结合生活活动的各个方面来进行教育,而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家长除了辅导上学的孩子学习之外,不需要给孩子编写什么固定的教材和计划安排什么学习内容,可以说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是教材,均是孩子学习的内容。

(5)隐潜性(感染性)。所谓隐潜性是与言教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家庭教育在许多情况下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的隐潜性主要表现在:家长自身的言行举止、家庭文化氛围、父母生活方式和环境设施的布置;家庭人际关系所形成的心理氛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庭教育基本权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家庭教育基本权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热门资讯